全院教职工:
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使用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7年第16号)相关精神,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增值税普通发票
2017年9月1日起,我院教职工购买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向对方索取“增值税普通发票”时,应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提供学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纳税人识别号):123400000950727198。如需为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具“增值税普通发票”时,应提供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
二、增值税专用发票
2017年7月1日起,我院教职工在索取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时,应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提供完整的学院开票信息附后。如需为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具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的,应提供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完整的开票信息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。完整的开票信息包括:购买方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地址、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。
三、其他注意事项
(一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
1.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
2.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
3.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
(二)我院教职工索取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发生业务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。对虚开发票行为或开具虚构业务内容的发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,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。
(三)我院教职工索取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,除购买物品名称要属实外,购买商品的明细也需要非常具体,如开具办公用品、耗材、食品、日用品、劳保用品、图书资料、影像资料、印刷品等发票,明细购物清单必须由开票系统打印;开具餐费、住宿费(差旅、会议、培训)等发票,消费清单必须由开票系统(酒店系统)打印,不得由销售方用A4纸等自行制作。
(四)发票抬头必须为“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”。
(五)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,规范取得或开具发票行为。财务部门将加大对各类发票的查验力度,教职工也可自行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(https://inv-veri.chinatax.gov.cn/)进行查询。
特此通知。
学院财务处
2017年9月15日